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7-04 11:11:18 點閱:203
一、依彰化縣政府國111年6月30日府人給字第1110246097號函轉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 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20號所列 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