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3-17 11:07:53 點閱:394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六章。
(四)國防部108年7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 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申請教師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任公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
(三)緩逐召作業處理時限:
1.公 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民國112年4月15日。
2.宣 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民國112年4月30日。
3.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 1 日至民國112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1.初次申請:合格教師證、畢業證書、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退伍令、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2.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2年者):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逐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2年),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 於規定期限內(112年10月31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3 年1月1日起註銷其核定之緩逐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