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重申學校辦理學生交通車業務相關注意事項及112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交通車系統填報作業」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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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張貼者
生活教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3-09-08 1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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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10181號函、「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督導學生交通車補充規定」辦理。 |
二、 |
為維護學生搭乘安全,各校應確實遵照相關規範執行安全維護工作,執行重點摘列如下: |
(一) |
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學校之購置或租賃學生交通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前開車輛車齡及就購置領牌及租賃契約應於期限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請依本辦法第4條及第5條第1項規範辦理。 |
(二) |
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且應妥善規劃行車路線及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三) |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符合本辦法第10、11條規範。 |
(四) |
依本辦法第12條第3項,學校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
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了解及掌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交通車及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相關資訊,請貴校配合填報事項如下: |
(一) |
校車資料(不含特教學校、特教車輛、短期補習班、兒童照護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請貴校於112年9月23日(星期六)前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系統完成填報作業,並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所規範,上傳應報各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如:租賃契約、車籍資料、駕駛人名冊、駕駛人健康檢查報告、行車路線及上下安全地點等);前開倘「無」學生交通車之學校者,亦須於系統填報。 |
(二) |
交通安全教育宣導:請貴校視實際辦理情形,不定期於系統上填報。 |
四、 |
上開填報作業,請連結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校園安全科/表報系統/登錄作業」;前開系統登錄及填報作業之系統操作手冊資料可至前開網站「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參閱。 |
五、 |
倘有疑問請致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務承辦人(電話:04-3706-1348)或系統管理人員(04-3706-1343)洽詢。 |
六、 |
為強化學生搭乘安全及維護學生權益,請貴校應加強相關法規或規範知能,並可蒐整或調查前一學年度車輛載送情形(如:滿意度調查)等資訊,配合召開相關會議時,邀集家長、學生代表等一同討論,以蒐集多方意見,納為後續工作執行之參考,俾臻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