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4-18 10:00:28 點閱:83
一、 | 依據本府113年4月9日府授警外字第1130130847號函辦理。 |
二、 |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法第9條第1項所定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包括漁業勞動檢查員、訪查員及其他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船舶運輸管制員及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及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人員,亦為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